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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title_121890='Re: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var body_121890='三、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
(2)辞退;
(3)降职;
(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员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日期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上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
(3)申诉的事项、理由等及要求;
(4)提出申诉的日期。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延长30日。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文件。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国家公务中的审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政府人事部门中负责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义,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更正。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做出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6)做出决定的日期。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国家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国家公务员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国家公务员的处理。
在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国家公务员可以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要求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不服从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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